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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402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402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张年东与闫拥军、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