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318号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蟠园路4号第五层519室。法定代表人戴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思、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泽。
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