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小尾羊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崔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小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