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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2491号

刘正奎与方坤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正奎,方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2491号原告刘正奎。被告方坤山。

原告刘正奎诉被告方坤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坤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正奎诉称,原告到被告皮子厂找圆工作,截止到2016年1月18日,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坤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刘正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方坤山给原告打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庭审中提供的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刘正奎在被告方坤山皮子厂工作,截止到2016年1月18日,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被告方坤山为原告刘正奎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奎与被告方坤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欠原告工资款,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坤山给付原告刘正奎工资款5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方坤山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