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定朝,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高中文化,住隆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09年3月6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决定逮捕,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定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陆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创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黄定朝为获利,出资将广西隆安县城厢镇旺中村咘吔水库旁香蕉地内一间平房装修成一间类似KTV包厢,供他人吸食毒品,收取每次350元的包厢费,前后共收取10几次包厢费。2016年3月21日19时许,黄定朝接到一名男子(不知名)电话订厢过生日,黄定朝答应后,于20时许,将该男子及其朋友带至包厢内,收取350元包厢费,将包厢开放,期间有30-40名客人先后到包厢内玩乐。次日06时许,民警在该私设包厢内查获吸毒人员9名,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后经隆安县中医院对现场抓获的陆某1、黄某等9人进行毒品尿液检测,陆某1、黄某等8人毒品尿检、冰毒呈阳性。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民警现场查获的2份可疑毒品检测出氯胺酮。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陆某1、黄某等8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定朝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定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定朝辩称,承认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定朝的犯罪事实,认罪。被告人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黄定朝承包林朝亿位于隆安县城厢镇旺中村“博鸡”(地名)的香蕉地。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黄定朝将香蕉地内的位于咘吔水库旁的一间平房装修成包厢供他人娱乐、吸毒,每次收取350元的包厢费,且在包厢旁开了家小卖部。2016年3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定朝接到一不知名的男子电话订厢,当晚8时许,男子及朋友到厢后向被告人黄定朝支付了350元的包厢费。期间有多人在包厢内娱乐。次日6时许,隆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该平房包厢进行检查,包厢内的黄某、陆某1、乃某某(年满15岁未满16岁)等可疑人员9人被民警抓获。经隆安县中医院进行尿液检测,被抓获的黄某、陆某1、陆某2、雷某、陆某3、乃某某(年满15岁未满16岁)等六人的尿液检测冰毒和氯胺酮均呈阳性,李某、樊某二人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民警在该平房包厢内依法查获两个残留有疑似毒品氯胺酮的圆碟。经鉴定,民警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测出氯胺酮。另查明,黄定朝于2016年4月27日到隆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吸毒人员被治安处罚的材料,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定朝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吸毒人员的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朝以牟利为目的私设包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定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定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定朝以牟利为目的容留8人吸毒且包括未成年人1人,应酌情增加刑罚量。
被告人黄定朝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犯本案指控之罪,属于毒品再犯,应酌情增加刑罚量。被告人黄定朝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定朝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定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覃慧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农 茴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