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刑初354号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徐三毛”),无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5月3日、2009年1月1日、2011年8月30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5月、2002年8月30日、2015年9月11日、2016年5月1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1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耿洪贤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合兴居委会陈某甲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院中的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录像、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合兴居委会六组陈某甲家,见院内无人且院门未关,进入院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院内车库中的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后被告人徐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撞坏。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路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射价认定[2016]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7.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明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入户盗窃,且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可作为酌情从严惩处因素予以考量。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本案所涉赃物,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耿洪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别立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