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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504号

原告陈秋发诉被告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秋发,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6504号

原告:陈秋发,男,1964年7月28日生。

被告: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鸿城广场12楼21号。

法定代表人:贺浩龙。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陈秋发诉被告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的部分请求内容系非金钱给付之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