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6504号
原告:陈秋发,男,1964年7月28日生。
被告: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鸿城广场12楼21号。
法定代表人:贺浩龙。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陈秋发诉被告昆明企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的部分请求内容系非金钱给付之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