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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943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亮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34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亮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亮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亮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112580.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