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34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亮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亮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亮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112580.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