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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781号

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法定代表人许翠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8号东方。法定代表人陆兰兰,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8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昶森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6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风行扬子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