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926-7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泽安,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马灿询等65人。被执行人振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福江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8862411。法定代表人廖冬平。申请执行人潘泽安等66人与被执行人振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286-2295、2299-2328、2330-2333、2344、2389、2397-2398、2400-2407、2409-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振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573447.0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曜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