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恢411号之一

王赫光与金兆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赫光,金兆胜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赫光,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金兆胜,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王赫光与金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兆胜名下没有任何房屋和车辆的信息,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兆胜的个人退休工资账户,但金兆胜的工资账户有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依法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怀智

审判员  何永孝

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