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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114号

谭家银与刘跃平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家银,刘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谭家银,男,1981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跃平。谭家银与刘跃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年桂阳法民初字第008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跃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家银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跃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跃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家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跃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家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剑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