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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4146号

原告杨淑娟诉被告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清算组、被告承德市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娟,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清算组,承德市商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146号原告杨淑娟,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包家铭,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石洞子沟口翠惠商场4楼。负责人刘逢山,职务组长。被告承德市商务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列路77号瀚明大厦17楼。负责人高俊虎,职务局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春,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承德市商务局职工。

原告诉称,2001年7月以来,承德市蔬菜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将原告放假至今从未支付过生活费及相关津贴待遇等,也没有为原告缴纳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期间原告多次找到承德市蔬菜公司、被告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清算组、被告承德市商务局要求落实相关待遇,但二被告一直以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为由予以推脱。2014年6月承德市蔬菜公司进入破产,但是二被告对原告一直不予安置也未支付企业破产相关待遇。虽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落实相关待遇,但是二被告一直无故不予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1年7月至2013年7月生活费24527.00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01年1月至2013年7月养老保险金42687.93元、医疗保险金11541.91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经济补偿金9666.00元;4、连带支付原告相关津贴677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承德市蔬菜公司于2005年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承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还债”。2014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承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因承德市蔬菜公司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裁定“终结债务人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非用工主体,且用工单位承德市蔬菜公司破产程序因其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土菥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