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太平,系该局桦树林业站站长。
被
申请人:汤永明,男,汉族,现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1.责令汤永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274平方米×10元/平方米=527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汤永明2015年10月在临江市桦树镇小营子村花果山后(桦树森工林相图1林班23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5274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274平方米×10元/平方米=52740元”。被执行人汤永明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交纳罚款又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汤永明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永明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汤永明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汤永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苑克建
代理
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