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20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施晓贤、章旭辉、钱建成、陈安林、唐春华、钟素姣、凌伟勇、张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施晓贤、章旭辉、钱建成、陈安林、唐春华、钟素姣、凌伟勇、张小燕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500000元、利息102450.16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4913元、执行费84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0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生
审 判 员 林 军
审 判 员 伍俊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