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11执405号

蒋玉汉与徐动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玉汉,徐动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蒋玉汉。被执行人徐动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动田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动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动田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动田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