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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刑初119号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33sui,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后坑前社166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转为普程序,2016年5月23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汽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仙岳高架桥后坑路段时,与牌号为闽D×××××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113.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人张志祥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汽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仙岳高架桥后坑路段时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谢敏乘坐的闽D×××××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其后由驾驶谢敏车辆的代驾人员报警,被告人高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13.96mg/100ml。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其后翻供称系被公安机关拦查,之后及庭审时又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敏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记录单、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还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高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洲

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

人民陪审员  邹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