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4376号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376号

原告:徐某。

被告:杨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