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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249号

王杰与李丽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杰,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249号

申请人:王杰,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钦(系王杰之子),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

申请人:李丽,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丽驾驶的无牌电动四轮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王杰并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丽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