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249号
申请人:王杰,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钦(系王杰之子),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
申请人:李丽,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丽驾驶的无牌电动四轮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王杰并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丽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