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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628号

执行人贲驰与被执行人苑晓龙、常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贲驰,苑晓龙,常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628号

申请执行人:贲驰,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执行人:苑晓龙,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常芳芳,女,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执行人 贲                                                                    驰                                                                    与                                                                    被执行人 苑晓龙、常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苑晓龙、常芳芳于2015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贲驰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2000元。

二、被告苑晓龙、常芳芳于2015年12月4日前偿还原告贲驰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72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英伟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