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628号
申请执行人:贲驰,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执行人:苑晓龙,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常芳芳,女,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执行人 贲 驰 与 被执行人 苑晓龙、常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苑晓龙、常芳芳于2015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贲驰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2000元。
二、被告苑晓龙、常芳芳于2015年12月4日前偿还原告贲驰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72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英伟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