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执99号之一

涂武钦、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武钦,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武钦,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邱德可,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兴国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34081。法定代表人钟建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涂武钦与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涂武钦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给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青原区辖区内,本案由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给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审 判 员  熊筱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