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109号罪犯李强,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科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且该犯在取保期间脱逃,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穆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