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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139号

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39号原告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魏。委托代理人林超,牟尚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人万文惠。委托代理人刘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以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台州市三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