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1308号

申请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王颖涛、李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向东,王颖涛,李平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颖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平宁,女,汉族。申请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王颖涛、李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向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新城区公园北路西光新村3号楼3102号房屋返还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颖涛、李平宁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