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15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世林,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住址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袁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世林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刘世林在界首市砖集镇任楼行政村开办面粉厂时,由刘世林个人出资、砖集供电所为其架设了位于砖集镇小张庄至盐刘村的高压线路及电杆。后面粉厂停业,高压线路及线杆闲置。1996年砖集镇孟寨行政村给付刘世林妻子2000元从该线路上接线用电,此后盐刘村、冯庄、于桥村又从孟寨村接线用电。2014年7月7日,刘世林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长期使用其个人出资架设的线路未支付租赁费及应归还属于其所有的800米高压线路及线杆为由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刘世林的诉讼请求。刘世林不服该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准许刘世林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2015年8月12日,刘世林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长期使用其个人出资架设的800米高压线路为邻村供电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世林提供的证据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提供的询问笔录均能够证明刘世林诉称的高压线路、线杆是1993年由其出资、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架设。1996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通过该线路为村民供电。在审理过程中,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线路进行过投资,且承认如果没有现有线路就不供电。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通过刘世林出资架设的高压线路、线杆为村民供电,故应该适当补偿刘世林架设该线路的安装费用。刘世林向法院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9日,因刘世林架设该线路及线杆的时间为1993年,该份资产评估报告无法准确反映出1993年架设时的投资情况,故该份评估报告,不予采信。根据当地1996年经济生活水平,考虑到孟寨村已给付相关费用2000元,酌定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补偿刘世林安装费用10000元。关于刘世林主张的经济损失104799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刘世林安装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世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原告刘世林负担3128元,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负担220元。刘世林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高压线及电线杆由刘世林出资购买,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使用该高压线及电线杆为村民供电,应当给予刘世林适当补偿。因涉案高压线架设时间为1993年,一审法院根据当时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孟寨村已给付相关费用2000元,酌定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补偿刘世林安装费用10000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世林要求按照2015年的评估报告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上诉人刘世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贞
审 判 员 许敏灵
代理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