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720号原告邹本平。委托代理人邹吉佥。被告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法定代表人崔作弘,系该局局长。被告孙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平与被告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孙云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