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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2720号

邹本平与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孙云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邹本平,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孙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720号原告邹本平。委托代理人邹吉佥。被告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法定代表人崔作弘,系该局局长。被告孙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平与被告丹东公路路政管理局宽甸分局、孙云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