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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594号

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与胡长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长密,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长密,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3队**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

法定代表人:靳春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长密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

审判长决定。胡长密在一审中提出回避申请,一审驳回该项申请的程序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一审对涉案诉争标的物的返回期限认定不当,影响了本案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长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王素芳

代理

审判员  孙冬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