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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皖0504民初24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王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皖0504民初24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王辉,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被告王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彩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贝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