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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5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一娜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孙一娜

委托代理人:张振宪

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一娜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063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尹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