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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134号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34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