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34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34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