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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359号

陈展华、李会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展华,李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陈展华,男,1984年8月8日生,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会民,男,1979年1月28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陈展华申请李会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会民应支付申请人陈展华案款50500.0元,承担执行费65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会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