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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0087号

陈世兵与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世兵,张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087号原告陈世兵,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忠林,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涛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