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087号原告陈世兵,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忠林,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涛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