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3556号本院2016年5月11日对原告韦章根诉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原判决第五页倒数第五行“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9%支付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补正为“应按按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年利率9%支付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将原判决第六页倒数第七行至第八行“自2014年6月30日起以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补正为“自2014年6月30日起依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年利率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
代理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