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8民初545号

曹继元与唐成云、曹小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继元,唐成云,曹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545号

原告:曹继元,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御钦,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唐成云,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

被告:曹小华,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

原告曹继元与被告唐成云、曹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曹继元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继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继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继元负担。

审 判 长  舒 婷

人民陪审员  杨国春

人民陪审员  彭小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蒋镇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