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民初2381号原告孔庆尧,男,汉族。被告刘斌,男,汉族。
原告孔庆尧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斌经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庆尧诉称:被告刘斌于2007年3月15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4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于2007年6月5日向原告借现金36000.00元,两次共计借款6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刘斌至今不与原告相见,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00元;2、被告自2007年3月15日起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刘斌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庆尧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刘斌于2007年3月15日、2007年6月5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件各1份,以证实被告刘斌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60000.00元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的事实。被告刘斌对原告孔庆尧提供的上述证据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孔庆尧的举证及本案的庭审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尧所提交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刘斌于2007年3月15日向原告孔庆尧借款24000.00元,并向原告孔庆尧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孔庆尧现金24000.00。”的借条。2007年6月5日,被告刘斌再次向原告孔庆尧借款36000.00元,并向原告孔庆尧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孔庆尧现金36000.00。”的借条。庭审中,原告孔庆尧陈述2007年6月5日的借条上原本约定还款时间为1年,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斌未归还借款,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刘斌到原告孔庆尧门市将该借条上的还款时间划去。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斌两次向原告孔庆尧共计借款60000.00元,有被告刘斌出具给原告孔庆尧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借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原告孔庆尧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刘斌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孔庆尧要求被告刘斌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孔庆尧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3%,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提交的《借条》中无利息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孔庆尧借款本金6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孔庆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刘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马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辑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