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宇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