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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189号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