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75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芬芬,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卓军,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宇。
被告:王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王建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