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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757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宇、王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宇,王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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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75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芬芬,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卓军,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宇。

被告:王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王建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