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刑更430号罪犯祝拥正,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1)奉刑初字第1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拥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罪自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祝拥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表扬4次,获奖285.5分。该犯于2016年5月1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且主动全部履行所判处的罚金,故该犯认罪悔罪较好,对该犯可予减刑。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其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祝拥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素芬
审 判 员 康永健
代理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兴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