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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609号

陈书存、陈书新与陈书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书存,陈书新,陈书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存。申请执行人陈书新。被执行人陈书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