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存。申请执行人陈书新。被执行人陈书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