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黄英,女,193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婷婷,女,1995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楠楠,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住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勤,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址。
原审
被告:周毅,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黄英、刘婷婷、刘楠楠、刘某、原审被告周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作为受害人近亲属吴黄英等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吴黄英等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