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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769号

陈则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则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76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则东。

上诉人陈则东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则东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上诉人陈则东与温州市医学会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杨 霞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