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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317号之一

蒋俊冰与凌伟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俊冰,凌检,凌伟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俊冰,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凌检,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中联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凌伟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湖南中联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俊冰与被执行人凌检、凌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