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俊冰,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凌检,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中联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凌伟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湖南中联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俊冰与被执行人凌检、凌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