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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5801号

姜林发与廖振新、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2016民初58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林发,廖振新,广州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01号

原告:姜林发,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振新,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发诉被告廖振新、广州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姜林发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代理

审判员  赵 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