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01号
原告:姜林发,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振新,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发诉被告廖振新、广州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姜林发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代理
审判员 赵 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