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卫星。申请执行人陆才兴。申请执行人胡卫军。申请执行人王秀华。被执行人苏州太子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湖鹤村。法定代表人陶冬平,该公司总经理。朱卫星、陆才兴、胡卫军、王秀华与苏州太子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5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苏州太子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卫星拖欠工资103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秀华拖欠工资286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才兴拖欠工资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卫军拖欠工资51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17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5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国露
审判员 苏志鑫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