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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949号

冯喜安与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喜安,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喜安,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丽,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冯喜安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喜安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就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达成和解并履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喜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喜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冯喜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付大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景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