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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82号

阮安才申请执行魏振东追索劳动报酬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安才,魏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阮安才。被执行人魏振。阮安才申请执行魏振东追索劳动报酬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33864元,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