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199号
原告:张银中。
被告:金永文,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林,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中与被告金永文、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中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银中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银中负担。
审判员 伍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