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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714号

原告魏长文诉被告曾建新、南昌天豪门窗有限公司、曾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长文,曾建新,南昌天豪门窗有限公司,曾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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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714号

原告:魏长文。委托代理人,熊墨华,江西省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建新。委托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天豪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波、晏东日,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昆。

原告魏长文与被告曾建新、南昌天豪门窗有限公司、曾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纠纷已解决,赔偿款已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魏长文负担。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