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11号原告席祖清,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飞雪,男,1911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冯艳,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祖清与被告邓飞雪、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祖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飞雪、冯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詹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号(水榭花都××号住宅楼)(宜市房预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席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飞雪、冯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