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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811号

席祖清与邓飞雪、冯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席祖清,邓飞雪,冯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11号原告席祖清,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飞雪,男,1911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冯艳,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祖清与被告邓飞雪、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祖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飞雪、冯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詹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号(水榭花都××号住宅楼)(宜市房预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席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飞雪、冯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