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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280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280号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玉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