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280号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玉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华栋 来源:百度“”